浅析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四毒品犯罪的证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毛瑞岚

由于毒品犯罪没有一般意义的被害人,因此证据的收集主要是办案机关在进行,其收集证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证据固定难导致事实认定难、未能及时收集和研究证据、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以及收集后未妥善保管证据。

1、证据固定难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种类的单一性,办案机关对易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十分依赖,反而对能和供述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的固定有所松懈。

例如,涉及互联网的毒品犯罪,不重视客观证据的固定,致使关键证据缺失。网络用户未实名,导致与嫌疑人的同一认定存在困难。现在的犯罪嫌疑人都十分的谨慎,反侦查能力高,一般都是用非实名制认证的手机远程操控,并且一般不止一部手机,所以只要嫌疑人咬口否认手机是自己所持有的,就很难固定嫌疑人和聊天记录之间的联系。

其次,嫌疑人研究法律规定,被抓获后多往代购毒品、居中介绍毒品买卖上靠,且前期无法收集到更多证据,在已有证据链条中,其自供轻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其脱罪,且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期低,导致容留他人吸毒高发频发。

2、未能及时收集、研究证据

第一,毒品犯罪的证据具有即时性,很多证据如果不能第一时间提取,很有可能就此灭失。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对很多应当扣押的财物、文件不予查封、扣押,对应当收集且明显能够收集的证据不收集、或未能第一时间收集,这都是对案件最后定性有极大影响的。

如:制造毒品案中,除了对制毒原液进行取样、称重,还应将原液和所有的制毒工具全部查封、扣押,包括制毒后用来暂时盛放毒品的锡箔纸或者白纸。笔者曾经在实务中遇到过一个案件,就是因为未能及时扣押犯罪嫌疑人制毒后盛放毒品的白纸,而未能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加上并无同案犯的指认,犯罪嫌疑人C未被逮捕。

第二,手机作为目前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有其重大意义。因此,侦查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第一时间就得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犯罪分子提前藏匿手机、故意毁损手机、锁定手机且无法解锁等,导致侦查机关未能第一时间查看涉案手机。未能及时提取手机中重要的涉案信息,自然也就无法运用搜查、扣押、辨认等手段将存储介质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联系。毒品犯罪一般是分上下游犯罪,如果未能及时提取到手机内关于上游或者下游的信息,那么警惕的接头人可能会立刻切断联络,整个毒品犯罪链的侦查活动就会因此而断掉。

3、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

证据的收集程序包括勘查、扣押、取样、称量、鉴定等,任何一个环节有瑕疵都有可能导致证据因无法补正而无法使用。实务中因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而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和重大违法的情况频繁发生。如:提取的书证或者物证照片未填写提取人、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处;辨认笔录无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见证人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包括保安)。

前述的小问题大多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或是情况说明进行补正,但是实务中有很多不规范的程序可能涉嫌违法。如:在扣押毒品时,徒手扣押、取样,导致模糊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或是掺入杂质;在称量毒品时,混合称量,导致无法确认每部分的具体重量,最后只能适用最低重量量刑;称重标准不一,含外包装称重、带容器称重、单独称重等称重方式不一最后导致称重结果不准确、不唯一。造成收集程序不规范最主要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在操作时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要求,从而导致程序有瑕疵,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未能妥善保管证据

毒品犯罪的证据是十分特殊的,其可消耗性、自身危害性要求必须妥善保管。但是实务中,很多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扣押相关涉案工具之后,以为只要提交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证据就可以不妥善处理了。这种做法就导致了很多案子因为未能妥善保管证据而导致关键性证据毁损灭失,最后无法定案。

实务中,未能妥善保管证据的表现有很多,如:扣押制毒原液后,因为无合适容器盛放而使用桶装水桶盛装,最后因塑料的挥发和材质易受损,导致原液变质或是流失。因此在庭审时,遇到被告人申请重新称量,就会因无法称量而影响案件结果。还如:扣押笔录、称重笔录上的编号和实际的检材编号不一致,后期再根据照片和文字描述重新对应,降低诉讼效率,甚至还会影响最后定罪量刑的依据。

笔者曾经遇到过的一个案件,在扣押了犯罪嫌疑人制造毒品的原液之后,由于没有合适的容器盛放,就把制毒原液装在了空的桶装水桶里。还未称重、取样,就因在运回的途中,因碰撞而全部泄露。丧失了最关键的物证,犯罪嫌疑人也咬口不认,最后这个案子只能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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